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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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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维持施工作业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和涉路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以下简称省高警总队) 及其下属支队、大队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路政总队)及其派驻路政支队、大队负责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现场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养护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 履行养护施工安全合同义务。第四条全省各级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路政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施工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 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施工作业安全顺利进行。第二章施工作业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遵循“安全至上、高效便民、分级审查、并联审批”的原则, 由各级高速公路交警、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按职责进行审查和审批。第六条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沟通协作, 共同指导施工申请人修改完善施工保通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及高速公路自身质量与安全存在重大影响的施工作业申请, 高警、路政部门可会同施工申请人以及相关部门召开施工评审会, 对施工影响和施工安全保通方案等进行评价审查。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对施工作业申请的审批意见应充分参考评审意见。第七条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应大力完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质量,采取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受理等各种方式, 认真做好施工作业审批服务工作。不得发生故意刁难、推诿和吃、拿、卡、要的行为,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申请人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第八条各高警、路政大队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完善施工作业。不能按期完工的, 施工单位应在批准期限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报所辖高警、路政大队审批。施工作业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和改变的, 施工单位应重新报有审批权限的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审批。第九条高速公路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 除紧急情况外, 应以所辖高警大队为责任主体, 依法提前 5 日通过省级以上报刊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并在高速公路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公告应当包含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原因、施工的具体期限、交通分流的线路、限制通行措施等, 具体内容由所辖高警大队审定,具体办理工作及公告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条各高警、路政大队应及时将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信息通报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指挥中心和各路段监控中心, 通过路面情报板、广播电台、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准确、实时的路况信息。第二节养护施工作业审批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因保养、维护、维修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 应当事先征得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高警机构的同意。第十二条在单向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未封闭半幅路面的, 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进行审批。施工作业需半幅封闭路面、且封闭时间不超过1 个月的, 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和路政大队联合审批。施工作业需半幅封闭路面,且封闭时间在 1-3 个月,或施工作业需临时中断交通,且中断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和路政大队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报所属高警支队和路政支队同意。施工作业需半幅封闭路面、且封闭时间超过 3 个月,或施工作业需临时中断交通,且中断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路政大队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逐级上报至省高警总队和路政总队同意。施工作业路段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警或路政管理机构辖区的, 由其上一级管理机构指定其中一个机构负责主办, 其他相关机构负责协助办理。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常规性、流动性、临时性养护维修施工作业, 每年申报一次施工许可, 由所辖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审批。同一施工单位进行阶段性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施工作业涉及多个点段的, 施工单位可一并申报,由所辖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审批。第十四条因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进行紧急性施工作业的, 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所辖高警大队、路政大队报备, 经同意后先行施工作业, 在紧急险情缓解后按规定补办手续。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申请高速公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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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