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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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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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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行为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安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道路交通平安行为的行政处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平安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那么。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从重处分;对屡次实施严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的,加重处分。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承受社会监视,建立健全执法监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道路交通平安行为的处分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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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穿插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机动车于以下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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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平安驾驶和平安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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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