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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行为处分条例
第一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分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分外,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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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拘留机动车至状态消除,并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到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到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到达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分,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被撤消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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