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 加快城镇化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强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促进村镇用地集约合理利用,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纳入规划、简化程序、减免规费、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三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规划或计划的不予审批。但因客观原因导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的村镇建设用地指标未规划到位的,可依法编制乡镇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先行报批或随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报件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海基干林带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住宅,确因自然条件限制需建设住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五条各县(区、管委会)要紧密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村庄土地整理,量力而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向集镇、中心村或住宅小区集聚,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征地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实施农村土地整理需迁建住宅的; 三、推行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 四、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需建设住宅的。第六条要严格控制农村村民零星、散乱建设住宅,积极引导农村村民按村镇规划科学选址、节约用地、按图施工、合理建房,切实保障新建的住宅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环境协调和谐。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单独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需零星拆迁安置的; 二、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零星安置或搬迁的; 三、确无住房或现有住宅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又需分户的。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住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 18周岁; 二、已有一处达到或接近法定用地标准住宅的;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的; 四、原住宅在拆迁安置中选择货币安置的。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委托设计的图件应符合该村村镇总体规划。住宅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由承建方负责。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其拟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的面积: 3人以下每户限额用地为 80平方米, 4-5 人每户限额用地 100 平方米, 6 人以上每户限额用地为 120 平方米;申请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或拟对明显低于法定用地标准的旧住宅进行翻建时需适当扩建的,其拟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3人以下每户限额用地为 110 平方米,4-5 人每户限额用地 130 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限额用地为 150 平方米。独生子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子或女可凭独生证按 2人予计算。申请在住宅小区建设住宅的,其配套用地按不超过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总面积 1∶2比率核定。第十条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村委会持下列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县、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1、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2、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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