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 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医院签定合同, 约定由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并由某医院向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二万元定金。但该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不包括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内容。后因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提供服务,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合同内容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请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为了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公司应该在其经过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 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合同,尽管超越了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如果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该合同仍应有效。如果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则该合同无效。二、关于责任的承担如果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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