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2017年9月,小汤山镇某村村民李某与顺义区某装饰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约定,由某装饰供给李某钢筋2吨、黏土砖10万块,交货日期为10月底前。后因建材价格上涨,该公司拒绝交货,并称销售建材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无奈之下,李某找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内从事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当然无效,除非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外,其他情形应为合同。本案中,某装饰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建材买卖过合同是的,李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法律提示:所谓限制经营,即体现为国家产业的规制,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所谓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新闻出版、彩票等;所谓禁止经营,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武器弹药、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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