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 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 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 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 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不同观点〗在本案中需要评析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对于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合同无效论”,但其中主张的无效原因也各不相同,有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合同无效;有认为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合同无效。另一派是“合同有效论”,有的认为,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有的认为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第二,对于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有的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有人认为该票据有效。〖评析〗对上述法律行为作出分析之前,首先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而在本案中,公司变更章程行为因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因此尽管甲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这一变更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其从事的制售成衣是一个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那么是否就可以据此判断上述两项法律行为都无效呢?不能一概而论。法人的目的范围,也称为业务范围,在企业法人称为经营范围。关于目的范围对法人能力的限制的法律效力,学者存在着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杄权利能力限制说。此种学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2杄行为能力限制说。此种学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法人的目的范围属于对其行为能力而不是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 3杄代表权限制说。此种学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而已。依此说,法人的目的外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为无效,有存在依代理的法理予以追认的可能性。 4杄内部责任说。此种学说认为,法人目的,不过是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而已。所以,法人的目的外行为,当然应为有效。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其经营范围不应当是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而应当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因为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应当赋予企业广泛地从事投资和交易的自由。如果将经营范围作为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将会不适当地限制企业法人的自由, 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将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如果以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为对企业权利能力的限制,从而导致许多民事行为无效,将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超越经营范围,不仅涉及企业本身, 而且涉及企业与相对人的交易问题。如果企业从事越权行为时相对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企业的行为是越权的,则因超越经营范围而宣告交易行为无效,将直接使第三人蒙受损失。而这种损失又无法向企业要求补偿。这对相对人是极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于维护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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