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08 年7月2日 1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38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应当记录在案。 2检查和监察制度的作用和目的和目的检查和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和内容。目的: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3综合性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危险源、危险场所安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 ?生产场所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如: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平台的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机器设备的防护装置、定时维护、保养情况; ?现场的文明生产情况和环境条件;如现场的“5S”、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是否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情况等; 4综合性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安全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等各单位组织机构、安全例会、责任制考核情况; ?消防、基建、用电、仓库等专项检查情况; ?隐患整改情况; ?员工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 5岗位安全检查的内容: 是否穿戴了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穿戴方法是否正确; ?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地面是否有油污、积水等,有无妨碍操作的在障碍物; ?检查设备的控制器、仪表、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工具、器具是否定置摆放好;是否存在其他隐患。 6隐患整改企业应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证。(1)对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2)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4)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7安全生产检查“四定四不推”: 四定: 定具体负责人、定措施办法、定资金落实、定整改时间四不推: 凡是自已能解决的问题,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厂不推给主管局、主管局不推给上一级 8 网络支持监管需求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危害分级总结评审?安全生产现状?可接受风险水平?监管能力与资源?法律法规符合性?对象、特征?范围、数量?时间安排?内容、指标?程序、方法?数据库设计?宣传培训?任务分解?检查落实?数据传递?危险分类分级与分布?监察分级、优先顺序建议?进一步检查建议?数据汇总?统计整理?分析报告?数据保存更新安全生产检查一般程序 9 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一)查验相关证件和有关资料: ,是否齐全; ,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有效; 4. 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表明设备使用在有效期内; 5. 设备的日常维修记录,是否及时,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及时的进行人员培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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