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6 年 11月 28日 16时 20分3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 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区( 不含上街区) 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 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 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 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 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 以植物造景为主, 乔、灌、花、草合理搭配, 注重植物多样性, 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 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 加大科研推广力度, 建设园林精品。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 70%, 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 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 下同)绿地率不低于 30%, 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 30% 。其中学校、医院、休(疗) 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 35%;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 30% 外, 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 50 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 20%, 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 15%; (五) 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 宽度不低于 30 米。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 5 个百分点执行。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 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除平面绿化外, 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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