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制度 —— 股份公司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
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
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
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
酬劳的依据。
.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 19 条及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
.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图 11-1 ) :
第六条
.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
给员工。
.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
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个人工资所得税。
.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工会会费。
.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
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
查核。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
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
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 .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 16 日到该月的 15 日;并于该月的
25 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
2 .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
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
常情况时, 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 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
限。
1 .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付 100%的津贴额。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
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 从请求日起七日内, 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
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起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
的基准额 (即小时工资额) 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
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1年(365日)-休假日(101日)]>8小时T2(月)
=176 小时 /月
第十七条 1 .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 1)新聘者; ( 2)离职或遭解雇者; ( 3)停职而复职者; ( 4)其
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1)符合上述(1)、(2)、(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基准内工资X
(该月应出勤日数 -停职日数) /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
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
更时,
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 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
付 100%的津贴额。
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
付 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
付津贴。
第十九条 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 .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
时的工资给付。
3. 因生产而休假时, 公司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产假 ( 56) 天,
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 , 应予
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 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 该部门主管对
于该停职的员工, 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除给付外, 还
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工资 搬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 30 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
数达 10 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
薪资制度——股份公司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