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 1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 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无权代理案例 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 8 年 3 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 10 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 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 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 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 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 10万元货款的责任。至于甲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表见代理案例 1 2004 年 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 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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