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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
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
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之規定。」
‧著作權法並非僅為保障著作權而存在,其
終極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
此,可以說保障著作權只是一種手段,調
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只是一種手段 : .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
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
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
保護抽象的「思想」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
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
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
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僅作者具體表達的成果受到著作權法的
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
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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