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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最後死亡之作者死後50年
‧例外:公開發表後50年
–別名(眾所周知者除外)或不具名著作
–法人著作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
‧著作權未登記+保護期間長,故應假定多數
我們所接觸他人的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
保護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著作權
‧第9條:「Ⅰ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
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
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Ⅱ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
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
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
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之規定。」
‧著作權法並非僅為保障著作權而存在,其
終極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
此,可以說保障著作權只是一種手段,調
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只是一種手段 : .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
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
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之規定。」
‧著作權法並非僅為保障著作權而存在,其
終極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
此,可以說保障著作權只是一種手段,調
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只是一種手段 : .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
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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