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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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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雅中学地块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广东广雅中学地块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下称“本项目”) 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荔湾区和平北街的部分房屋。为能顺利有效地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本项目用地位于荔湾区园岗路以东,明庆路以西,环市西路以南,和平中十一街以北,面积2100平方米。

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实行下列方式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回迁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使用人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标准
住宅及非住宅(如厂房、仓库等)的补偿标准,由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三方按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市本级征收补偿及市场地价评估服务资格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共同委托具备房屋征收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仓库房屋天井、余地补偿标准:1430元/平方米。
住宅装修补偿标准
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三方按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市本级征收补偿及市场地价评估服务资格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委托具备房屋征收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的装修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因用作回迁的安置房配有价值500元/平方米的房屋基本装修,若评估的装修价值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按评估价值减除安置房基本装修价值(即500元/平方米)后的差额补偿。
非住宅中的特殊设备、装修补偿标准
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三方按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市本级征收补偿及市场地价评估服务资格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共同委托具备房屋征收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相关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其它建(构)筑物的货币补偿标准
在1967年1月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房屋鉴定部门提供依据的,可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在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房屋鉴定部门提供依据的,可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价
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房屋鉴定部门提供依据的,可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价的30%给予货币补偿。
、,以实际高度确定一个高度系数(高度系数=阁楼现实平均高度/)。-。
对无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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