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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正
常,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土地和林地相关使用手续完备。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广西和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规定及国家和广西相关产业政策;诚信经营,及时填报并公示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年内未被列入异常名录。
(三)全面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依规缴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基金。
(四)编制有审查通过的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等。
(五)至评估基准日3年内未发生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无因矿山企业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无因矿山开采引发的重大地质灾害发生,未受到过国土、环保、安监、林业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矿山环境
(一)基本要求
矿区布局合理,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治区
级及以上公益林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 与居民区、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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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保持合理距离。
矿区专用道路用地及矿山占地面积控制在批准的建设用地及矿区范围内;新建矿山的道路开挖路基及取弃土工程,均能根据道路施工进度有计划地进行表土剥离并保存,必要时设置排水沟、挡土墙等相应保护措施。
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基、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矿区开发规划和功能区布局合理,全面实现矿区绿化、美化和主干道硬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矿山生产、运输、贮存等管理规范有序。
矿山设置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制定林地恢复方案;应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二)矿区容貌
矿区地面配套设施齐全,标识、标牌规范、清晰,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符合GB/T14161-2008要求。
矿区主要运输道路要经常洒水,保持湿润;运输尾矿、
废渣、废石、矿石等采取防扬尘、防雨、防漏等措施,其中有毒废渣装卸、转运作业场所的粉尘及空气中有害物浓度满
-2007的要求。
矿山开采采用消声、减振、隔振等技术措施对破碎、空压等设备进行噪声处理。
(三)矿区绿化
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新建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100%,已投入生产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及以上,绿化树草布局科学、搭配合理、长势良好,实施“园林式”绿化,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范围
入口、临近公路等可视范围区域应进行景观美化。
露天开采矿山矿区范围边界、主运输干道两侧应植树种草、形成绿化隔离带,开采形成的最终台阶、终了边坡按规定消除安全隐患,并复垦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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