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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民事庭审笔录1.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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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时间: 2010 年1月5日2时 30 分至 3时 30分地点: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周婉,李雪莲,骆婷书记员: 杨海燕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到庭情况。原告: 张喜寿委托代理人: 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书记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 或经院长批准, 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报告审判长,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审判长: 现在开庭。今天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首先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和被告自报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原告: 我叫张喜寿,男, 1984 年 11月 10 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 146 号审判长: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 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 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 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 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 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审判长: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 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彭红忠, 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 特别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审判长: 经过审查, 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 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 出庭资格有效, 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1款、第 120 条的规定,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由周婉担任审判长, 李雪莲, 骆婷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海燕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 遵守诉讼规则, 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 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 46 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判长: 原告, 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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