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30726( 颁布时间) 20030901( 实施时间) 贵州省防洪条例( 200 3年7月26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汛抗洪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根据《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本条例应作如下修改: 四十二、贵州省防洪条例 1 、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40 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申报条件:(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地中型水库;(二) 导流工程, 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三) 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四) 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予以批准; 审查不合格的, 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 防御、减轻洪涝灾害, 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 动员社会力量, 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 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 提高防汛抗洪意识, 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防洪规划第六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 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江河的防洪规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 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 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 跨行政区域的江河,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 其
贵州省防洪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