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朱元璋(一)朱元璋的生平明太祖朱元璋( 1328 年- 1398 年), 字国瑞, 原名朱重八, 后取名朱兴宗, 后改现名元璋, 汉族, 大明王朝开民出身并且统一全国的君主。 1368 年至 1398 年在位, 年号洪武,谥号开天行道肇纪立极大圣至神仁文义武俊德成功高皇帝,葬于明孝陵。朱元璋幼时曾为地主放牛。至正四年( 1344 年) 淮北大旱, 朱元璋的父、母、兄先后去世,不得已而入皇觉寺当行童。入寺不到二个月, 因荒年寺租难收,寺主封仓遣散众僧,朱元璋只得离乡为游方僧。少时穷苦, 一度入皇觉寺当和尚。 25 岁时参加郭子兴领导的红巾军反抗蒙元暴政, 郭死后统率郭部。接着以战功连续升迁, 至正十六年( 1356 年)诸将奉朱元璋为吴国公。至正二十四年( 1364 年)即吴王位。至正二十八年正月初四( 1368 年1月 23日) ,太祖高皇帝在应天称帝,建国号明, 年号洪武。以应天为“南京”, 开封为“北京”。同年七月, 大将徐达攻克大都, 元朝覆亡。洪武元年( 1368 年) ,在基本击破各路农民起义军和扫平元的残余势力后,于南京称帝, 国号大明, 年号洪武。(二)朱元璋的治国之策功绩为了巩固明王朝的统治,朱元璋在明王朝建立后,从政治、经济、军事等许多方面做了一系列的整顿和改革,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度。在政治上,朱元璋空前加强中央集权,洪武九年(公元 1376 年) ,废除了元代行省制度,在全国设置了 13 个承宣布政使司,设布政使司, 都指挥使司(锦衣卫) ,提刑按审使司分管行政、军事和司法。这三个部门合称“三司”,统属中央省辖;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借胡惟庸谋反案, 对中央机构进一步改革, 革除中书省和废除丞相一职, 由六部分理政务, 听命于皇帝, 在政治上增强中央集权。同时朱元璋分封诸皇子为王,使其“屏藩皇室”。朱元璋实行分封制度的目的, 一是在于加强对北方蒙古的防御,一是为了防止朝中奸臣篡夺皇位。朱元璋规定诸王可以“移文取奸臣, 举兵清君侧”。同时为防止诸王跋扈难制, 朱元璋又允许后世皇帝在必要时可以下令“削藩”。从而为后来的皇位之争埋下了祸根。在吏治上, 朱元璋大力整顿吏治, 制定严刑峻法, 对贪官污吏的惩治采取了空前绝后的严酷手段。《大明律》规定凡是发现有贪赃害民的官吏, 百姓可以直接擒拿送至京师。若是有敢阻挡者, 即行灭家灭族。凡是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者, 若赃至六十两银子以上者, 一律斩首示众, 并处以剥皮之刑。他把府、州、县衙门左面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 称为皮场庙。又在官府公座的两侧各悬挂一个塞满草的人皮袋, 使办公的官员随时提心吊胆, 不敢再犯法。他还采用挑断脚筋、剁手指、砍脚、断手、钩肠等酷刑。洪武十五年( 1382 年) 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设立锦衣卫, 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 并特令其掌管刑狱, 赋予巡察缉捕之权, 下设镇抚司, 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 且不经司法部门, 以此朱元璋先后惩办了不少贪官污吏。如仅在洪武九年( 1376 年) ,将有罪官吏发往安微风阳屯田者,即至万余人。在其所处理的一系列贪污案件中, 最为突出的是郭桓案。郭桓官至户部侍郎,征收浙西秋粮贪赃枉法,洪武十八年( 1385 年)事发, 结果被追赃粮七百万石, 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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