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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1〕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容、围不符合本方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5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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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已有性质一样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
〔5〕对平安性要求较高的学生社团,无根本的防、保障措施、无法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平安开展的;
〔6〕没有正式指导教师的;
〔7〕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8〕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8〕其他不适合学生社团成立的情况。
第十条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收到校团委书面通知的15日应以公告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在征得学校的同意后,可以设计、使用适宜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作为该社团的标识,设计成功的社团的标识应报校团委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任社团均不得私刻任公章。
第十二条校团委每学期初对全校学生社团进展重新登记,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展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由校团委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解散要写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备案后宣布解散,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在3个月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由校团委进展整顿,一学期未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整顿期或注销后的社团不得开展任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完成,程序如下:
〔一〕学期完毕前向校团委上交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
〔二〕学期初校团委根据各学生社团上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意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校团委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进展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的社团,暂缓注册:
〔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二〕整改期的学生社团;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四〕其他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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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或指导教师应该按照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经批准后予以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于非法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违反法律政策或重触犯校纪校规;
〔二〕违背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建会3个月后会员人数少于10人;
〔四〕一个学期未正常开展活动;
〔五〕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或已合并的;
〔六〕指导教师建议注销或指导教师不能正常参与指导工作的;
〔七〕其他应解散情况。
第三章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换届
第二十条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应由全体成员组成,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备案,并由校团委酌情上报。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3、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4、监视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次成员大会时需:
1、选举社长等负责人,成立相应构造组织。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校团委考察;由德才兼备且愿热心为社团工作的同学担任。
2、确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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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社名及明确主题。
4、确定社团活动方案。
附:会后需将以下事项报至校团委备案:
1、会议记录
2、成员及组织机构
3、社团活动案。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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