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摘要: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它们在成本费用处理以及弥补亏损上都有一定的税理规定。本文亮点:免税项目补亏的管理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处理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一个“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概念,有的企业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没有严格的独立依法处理,产生不应有的税务风险。下面笔者就“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入”的差异和联系进行引论,以和读者共讨论。
一、税法概念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对两种收入的编排上也是不一样的,“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放在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中;免税收入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之一,它被放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也就是说免税收入是有阶段性的,它是应税收入,只不过在特殊阶段国家予以免征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处理不一样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或单位一定要单独核算,单独记帐,将“不征税收入”总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6行。由于企业申报表没有要求填写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以企业要将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单独记帐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免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汇总到申报表2-7项中,不需要单独分开申报。但企业财务人员对免税产生的成本费用要有备案薄,以备主管税务人员检查用。
三、所得税法规定的补亏原理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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