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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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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的力量在于即使身处逆境,亦能帮助你鼓起前进的船帆;信念的魅力在于即使遇到险运,亦能召唤你鼓起生活的勇气; 信念的伟大在于即使遭遇不幸, 亦能促使你保持崇高的心灵。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促进畜牧业生产和农牧区经济发展, 保障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 根据国家牧业税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省内饲养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从事和兼营畜牧业生产的农牧户; (二)从事和兼营畜牧业生产的农牧场; (三) 有牧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部队、寺庙等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牧业税以牲畜头数或承包草原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四条牧业税实行下列统一税额: (一)大畜类:马、骡、驴、骆驼每匹(峰)按 10 元计征,牛每头按 8 元计征;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每只按 3 元计征。第五条以承包草原面积计征的, 其税额按一个羊单位所需草原面积折合为标准亩计征。标准亩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一个羊单位所需的各类型(等级)草原面积核定。第六条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 以人民币计征, 征收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 专供畜牧科研、教育试验的牲畜和经省畜牧部门核定的国有种畜场的种畜; (二)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役畜; (三)农户免征耕畜 3 头(匹)。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伤残军人和五保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第九条纳税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牲畜损失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县级征收机关核实,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酌情减征或免征牧业税, 减征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牧业税的减免情况, 由州(地、市) 财政机关汇总, 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条县级财政机关是牧业税的征收机关。第十一条纳税人有按期足额交纳牧业税的义务。征收机关应当于每年牧业税开征前, 到纳税人所在地发放牧业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按承包草原面积或应征牲畜实际存栏数如实填报, 并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时间报送。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牧) 民委员会具体办理牧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发放和收集上报工作。第十二条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牲畜头数或承包草原面积, 不按规定交纳牧业税的,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征收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建立纳税档案, 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征收机关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查, 经核实的纳税申报作为缴税的依据。纳税人接到纳税通知书后,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税款。第十五条征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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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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