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武大学字[2001]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进展,繁荣校园文化,增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学生素质教育,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曾因违背有关规定被罢免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合格的;
.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权依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
出该社团,社团
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概平等。留学生成立社团
或加入由中国
学生组成的学生社团须第一经留学生教育学院书面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
和财务制度,
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
校规,损害成员
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同意所属社团的按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依照章程担
任社团职务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踊跃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
权对社团建设
和进展提出建议,对社团进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
会费。会费最高颔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利用经
时,须经利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一路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
凭证。校团委将按期进行帐目审计。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
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社团整顿期
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
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派。学生
社团同意捐
赠、资助,必需向校团委报告同意、利用捐赠和资助者的有关情形,并向
全部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必需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同意校团委的监督。
学生社团的换届或改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每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
记录。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记录:
.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分立、归并的;
.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记录,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
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告书。审计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自审计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记录。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社团的记录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之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按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形汇报;
.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举行下列活动,必需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参加校外单位举行的活动和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集体联合举行的活动;
.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行讲座、报告等活动。
.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o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需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刻、地址、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前算等。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需表现社团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刻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能够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发。成员证仅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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