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的税务问题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一直是一个争议话题。各地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总局, 对这类业务都是将赠送物“视同销售”对待, 要求缴纳增值税。但对于通信企业的相关赠送行为不征收任何税金,并出文明示: 国税函[2006]1278 号文、国税函[2007]414 号文、国税函[2007]778 号文、国税函[2007]1322 号文。对于买一赠一, 企业一般是看作促销手段或捆绑销售, 以及实物折扣处理。并引用增值税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做论据, 细则规定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 但企业对于赠送物并非无偿, 而是有偿赠送, 因此不属于细则规定范围。同时根据细则对“有偿”的解释反证“无偿”。细则( 增值税细则和营业税细则)对有偿的解释: 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那么无偿就应是:没有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为无偿与有偿是出自同一税法文件中。而企业对于买一赠一的经营行为,完全是取得了经济利益,不是无偿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赠送物的税金。但是, 税务机关对于这种赠送, 认同是要征税的, 企业对于自己的实物折扣或赠送, 是要付出成本的。尽管企业对于赠送物实际上是在主营产品上折扣实现销售, 但税务是老大, 企业只能以折扣是要“付出成本”而疗伤。那么,对于买一赠一的业务行为,税务处理上该如何解释呢? 其实, 如果买一赠一的主品和赠品属于同一税目,则这样的经营行为,就是真正的捆绑销售,对赠品不视同销售对待。税务机关对买一赠一活动中的赠品要视同销售征税, 是仅限于主品和赠品分属不同税目或税种的行为。但满足混合销售要素的经营行为除外。一项经济业务, 如果同时有不同税目的应税经营行为, 不是混合销售, 就是兼营。对于混合销售的税法解释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首先,是一项销售行为, 其次, 应具备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否则, 就不构成混合销售,那么,它就是兼营行为。混合销售,只征收主业税,计税基数为实际收到的价款;兼营,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从高计征。下面以询问形式就几类买一赠一行为做梳理解释。 1. 某商场实行买一赠一促销,对于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不视同销售。商场是增值税企业,它的主品及赠品是同一税目,缴纳增值税,其赠品价值已经包含在主品价格中, 计税基数为实际销售价格, 销售成本为主品和赠品的购进成本。如果该商场不卖主品, 单独对消费者搞赠送活动, 则此时的赠品要根据增值税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对家电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家电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依照增值税细则第十六条确定销售额。有人说这属于开发企业的混合销售, 应就主营税种缴纳一种税, 即营业税, 因为它是销售行为下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混合经济业务。这是错误的理解。实际上, 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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