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第七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1 、美国某商人按 CFR 纽约条件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金鱼粉,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其中规定: 在议付单据中, 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 品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 70% 。但议付时, 受益人却提供不可转让的提单, 且无“运费已付”字样, 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 67 %,发票的商品名称为鱼粉,而不是金鱼粉。由于单证不符, 遭开证银行拒付。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并要求开证银行凭单付款, 但由于单证寄到开证行时, 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开证银行再次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问:开证行有无权利这样做? 2 、在第一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 218 万美元的 2000 公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订后, 卖方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 随即按合同的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 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声称: 产品质量有问题, 并要求每吨降价 200 美元,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 并不存在“不符点”, 银行在收单 11 天后才表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问:根据上述情况,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 、某年 X 公司在秋交会上与 贸易公司成交一笔银耳出口交易。双方商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 Terms of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with Seller ’s draft at 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on China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shipment. ”( 付款条件: 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跟单即期汇票于装运日后 15 天内在中国议付到期。信用证必须于装运前 30 天开到卖方。)X 公司 11月 12 日收到信用证, 经审核发现, 开来的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 We hereby inform you that we have opened our irrevocable credit in your favor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f your drafts at 120 days sight drawn on×× Bank. ”(兹通知我行已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凭你方出具的以× × Bank 为付款人见票后 120 天付款的汇票议付。) X 公司随即于 11 月 15 日向 贸易公司提出: “第×× 号信用证于 11月 12 日收到, 但发现你方银行开出的是见票 120 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 而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支付。请即办理修改,以便装运货物。 11月 20日×× 公司收到有关信用证修改函: “× × 号信用证修改如下: 信用证项下开具的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 由我行办理贴现。其他条款不变。 X 公司认为信用证既已将远期汇票改为可以按即期议付, 问题已经解决, 随即装运货物, 并向议付行交单议付。X 公司最后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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