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不同”的两岸检察背景资料 7月 23 日,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联合主办的 2013 年两岸检察实务研讨会在成都开幕,来自海峡两岸的 112 名检察官代表、专家学者等围绕“合作打击追诉犯罪”、“确保强制处分合法正当”、“提高追诉犯罪定罪率”、“深化两岸司法互助合作”四个议题展开研讨。 2009 年4 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下称《南京协议》)。为推进落实这一协议,大陆和台湾检察机关建立了“检察实务研讨活动机制”, 2010 年8 月在福建武夷山市共同举办了首届“两岸检察实务研讨会”, 实现了两岸检察机关的常态化交流。截至目前, 研讨会已成功举办四届,为推动两岸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积极影响。本报特刊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 201 3 年两岸检察实务研讨会上的综述发言“和而不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君子之道,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用在这里, 是指两岸检察具有共同性并且相互协作——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有共同价值理念, 担当的职能及履行职能的方式也有共同性,并为打击犯罪而相互协作。同时,由于不同的背景、不同的社会发展状况和政治与司法制度框架, 两岸检察又存在许多差异。一方面我们要尊重这种差异, 如果不顾及制度的生存背景与约束条件简单地移植是不能成功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学习与借鉴, 可能这也是两岸检察官加强检察实务交流研讨的意义。尤其是我国处于转型时期, 对于正在探讨改革之道的大陆检察制度, 发展较早、更为成熟的检察运作机制,必有值得学习借鉴之处。两岸司法协作的机制与实务正如台湾“法务部”国际及两岸法律司副司长俞秀端所言,两岸为什么要协作, 首先是因为有共同的价值理念。而且由于我们坚持平等互惠、相互协助的基本精神, 两岸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具备很好的基础。也如台湾一位检察官所言,两岸司法协作只有友谊和互助,没有较量。《南京协议》签订四年多来, 按照两岸司法协作框架, 双方都尽了很大努力, 已经有将近 4 万件的司法协助案例。事实证明, 两岸司法协作的基本框架是合理有效的, 两岸司法协作的机关是诚恳努力的, 两岸司法协作的成效是显著的。目前的问题, 是总结经验, 发现不足, 寻求制度性与机制性的调整完善,以进一步推进两岸的司法协作。有一些建议和做法我认为很有价值。例如,对于双方的司法协作主体及其对应性问题。《南京协议》确立大陆四机关对台“法务部”, 建立这种基本框架很有意义,因为台湾“法务部”是多功能的机关,基本相当于大陆警、检、司法行政三个机关,尤其是在合作起步阶段,建立这种基本框架可以防止政出多门, 秩序紊乱。但是, 两岸协作发展到现在, 如何总结经验, 在增加了解互信的基础上, 向更为多元的、更加便利务实的方向发展, 值得研究, 也需要双方努力。如可以考虑设立两岸司法二级对接窗口( 指下一级两岸司法对接的机构)。实际上在个案办理中, 为实现效率和效益, 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建立办案单位的直接联系, 尤其是对于需要共同侦查或协助侦查的案件。又如, 要注意不同的诉讼制度包括证据制度对司法协助的影响。如研讨中提到的两岸对传闻规则的不同态度的影响, 取证方式不同的影响等等。处理这些问题, 要坚持互信原则, 维系底线正义, 同时应有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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