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费落实到位 , 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 =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 2
安全施工费费率 =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 2
临时设施费费率 =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 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 , “文明施工 "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 " 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 ,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 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 ) 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第十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6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 ,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 4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 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 , 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提交 .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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