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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为规范黄渤海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沿海小型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技术条件,结合黄渤海沿海小型渔业船舶实、四类小型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钢质、,对于按传统船型建造、按常规方式作业的木质渔船,可免予提交图纸资料。
第2章 检验与发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根据检验类别的不同实行现场检验或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的检验管理模式。
验船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初次检验、换证检验的船舶实施现场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等情况除外)也可通过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的检验方式进行;当验船师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真实性有异议时应实施现场检验。
小型渔业船舶修造资质管理由河北、辽宁、天津、山东各省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省市的资质管理规定。
小型渔业船舶装船使用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信号、防污染等主要设备应经船用产品检验合格。
第2节 检验类别、检验时间及证书签发
检验类别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
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应向验船机构申报初次检验。
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后,应向验船机构申报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需要时)。
船舶所有人申报制造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船舶检验申报书;
(2)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 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适用时);
(5) 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
(6)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船舶所有人申报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船舶检验申报书;
(2) 船名号审批文件;
(3)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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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副本,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正本;
(6)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7)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船舶所有人申报船舶营运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1) 检验申报书;
(2)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换证检验除外);
(4)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5)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经初次检验合格的,验船机构签发《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营运船舶每间隔48个月应向验船机构申报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在证书有效期内,每间隔12个月申报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经过换证检验或临时检验合格需要签发证书的应当换发新证书。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合格后应当在证书的相应栏中签署。
第3节 检验项目
初次检验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执行。重点检验船体材质、构件尺寸、结构完整、装配工艺、水密、安全设备、稳性等方面内容。
二、三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
(1) 船舶完工后现场检查船体结构、轮机及电气设备的安装;
(2) 船舶完工后现场检查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安装;
(3) 船舶完工后现场勘验船舶干舷;
(4) 对船体进行密性试验(可以结合船舶下水后利用舷外水的压力代替灌水试验);
(5) 吨位丈量。
四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
(1) 船舶完工后现场检查船体结构具有足够强度和水密性;
(2) 船舶完工后现场检查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安装;
(3) 船舶完工后现场勘验船舶干舷;
(4) 吨位丈量。
年度检验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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