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日落和日落复审议题研究.doc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日落和日落复审议题研究摘要: 经过连续的多边谈判完善, 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已经逐渐成熟; 与此同时, 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也被众多成员国普遍使用。在这种背景下,欧美发达国家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中的垄断地位正在逐渐丧失,导致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各方分歧空前严重。本文围绕多哈回合谈判中日落和日落复审议题内容,探讨日落复审制度发展趋势和完善方向。关键词:多哈回合谈判;日落复审;反倾销规则一、日落和日落复审议题的基本内容日落复审, 指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 5 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根据相关规定, 任何最终反倾销税, 均应自征收之日起, 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 5 年内终止。“日落复审”可以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和提高税率, 还是终止。因此, 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对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打破反倾销裁定至关重要。 WTO 反倾销协议第 11 条第 3 款对期终复审规定如下:“虽然有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但是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或在复审涉及倾销和损害两者的情况下, 自根据第2 款进行的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 或根据本款) 5 年内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审确定, 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此种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征税。”通常反倾销案件的日落复审由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 但这种申请不一定非要由原始调查的申诉人提出。调查机关也可以主动提起日落复审。日落复审案件到期公告。根据国际惯例, 调查机关通常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最后一年“适当的时间”( 通常为到期前半年), 在官方的刊物上公布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可以进行日落复审的通知。目前, WTO 成员国一般都建立了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如欧盟早在 1994 年就在反倾销法案中制定了“日落复审”条款, 美国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中明确了日落复审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了强制性反倾销期满复审制度。上述的11条3 款的日落条款尽管在引入日落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 但其对于实质性问题的规定, 却是各方利益折衷平衡的结果。不仅规定了复审可再延长 5年, 并且在如何认定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问题上, 也未作明确规定。也正因为如此, 各成员在建立各自的日落复审制度以及进行日落复审裁定时, 都拥有充足的空间和自由裁量权。这直接导致了在日落条款的实践过程中, 违法和滥用不可避免地大量存在。甚至在某些国家手里, 日落条款成为了“日不落”的有力保障。特别是欧美等主要对外反倾销国家的实践中, 日落复审被过度地使用甚至是滥用。有些反倾销措施被实施了十年乃至二十年。有鉴于此, 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自动日落和日落复审议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会受到如此高度的关注了。二、各方于谈判中的意见相持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 各方围绕着有关日落的议题, 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 自动日落。一些国家认为应为反倾销措施设定一个最长实施期限, 到期后无须再进行日落复审而反倾销措施自动终止。如果实行自动日落,是否应允许增加重新调查和采取临时措施的条款。第二, 日落复审的联要求。包括时间要求, 是否允许调查机关主动立案,是否设定证据要求,是都要求国内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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