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和经常性的工作,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制度性、规范性、程序性和权威性。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和经常性的工作,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制度性、规范性、程序性和权威性。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对照《监督法》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还存在执法检查主体和对象混淆、执法检查重点不突出、执法检查力度较弱等一些问题,亟待加强和改进。
。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既包括下级法律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包括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工作。因此,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独立进行,不宜同“一府两院”联合进行。人大执法检查除对下一级“一府两院” 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外,更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同级“一府两院”执法工作的检查上。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要按照监督法规定,“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而不能继续把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政府部门负责人确定为执法检查组成员。监督法对在第四章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提出和通过、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检查组组成人员的确定、执法检查报告的撰写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以及跟踪检查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这条规定为在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指明了方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注意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问题,审慎地确定执法检查内容和重点。每一部法律法规涉及的内容都很丰富,执法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对每一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中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找准检查的突破口,以便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为避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在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要及时沟通,相互衔接。
。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前期学习和调研。为保证执法检查质量,应组织执法检查组人员有针对性地学习与执法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专业知识,使其能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执法检查前,应组织常委会和专委会有关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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