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定义
第一种,不会导致病人提前死亡而能帮助病人减轻病痛的纯粹安乐死
第二种叫作间接安乐死,它能够帮助患者缓解病痛,但随之而来的是会加速病人死亡;
第三就是通常所说的积极安乐死,这种安乐死的直接目的就是加速,安乐死是由于病人承受巨大的身体痛苦,病人为了摆脱这种痛苦而选择地一种具体的死亡方式。
2、实质安乐死合法理论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只有极少数学者支持这种形式合法理论。多数学者认为,在现行刑法规定下,安乐死确实是非法的,但是如果不把安乐死和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加以区分,则欠妥当;应该通过专门的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这种主张即为实质合法理论。
在它看来,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以下四大好处:
(1)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人道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尊重生命,但是如果一个人已经身患绝症,整日遭受病痛折磨,如果一味地强调生命的长度,则只能增加病人的痛苦,这对病人而言不是幸福,反而是一种折磨。当病人提出安乐死要求时,我们应该满足他的要求,这是对病人生命权的一种尊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
(2)是对病人生命处分权的尊重。这种理论认为,安乐死并不是对生与死的选择,而仅仅是死亡方法和死亡时间的选择
,病人可以选择继续忍受极端痛苦而在不久后死去,也可以选择不再忍受这种痛苦而早些死去。人既然有生存的权利,就应该有支配生命的权利,而尊重病人对死亡方法和死亡时间的选泽,其实就是尊重病人生存权的一种表现。
(3)符合社会利益。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而安乐死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还有好处。首先,它可以减轻医生的负担,保证医生能有更多的精力去治疗那些有望能康复的病人;其次,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能够使病人家属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学习中去,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4)符合刑罚目的。首先,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医生是出于对身患重病且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的同情才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主观上不是恶意,而且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如果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不但无法实现刑罚目的,反而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质疑。再者,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刑法之所以具有威慑作用,能够防止犯罪,就是公民相信刑法裁判具有公正性、合理性,如果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进行刑法处罚,无法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中国与安乐死有关的刑事案件
中国和日本一样,目前尚没有关于安乐死的专门法律,中国现行刑法也没有曰本法律规定的自杀关联罪和帮助自杀罪,在审理安乐死案件时,经常涉及到刑
法第232条和第261条的内容。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对老年人、儿童、患病的人等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研究罪与非罪的问题时,还会涉及到刑法总论中有关犯罪定义的内容,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都是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论述这些刑法规定在安乐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1、1991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案件?
居住在陕西省汉中市的居民A即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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