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译本评注宋飞自从 2006 年相继发表《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评格老秀斯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二文后, 又看到网友物我为一的《格老秀斯第一章中的自然法(二)》和学者高全喜的《格老秀斯与他的时代:自然法、海洋法权与国际法秩序》( 高教授比我多看了两本格老秀斯的著作:即张乃根翻译的《捕获法》和宇川翻译的《海洋自由论》) ,感觉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的问题远远没有说完,于是就萌生创作此文的想法。笔者这一回主要从圣经例证和人名注解两个方面来对何勤华先生组织翻译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进行再次评注。首先谈战争法案例内容与圣经故事的例证。《战争与和平法》内容中涉及的罗马战争法案例, 徐国栋教授在《“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的沉浮——“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从客体到主体——国家观念小史》、《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万民法诸含义的展开——古典时期罗马帝国的现实与理想》这四篇论文( 均收录到他的个人文集《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 中,大多已经谈及,读者可以留意。这里我只谈《战争与和平法》中战争法案例内容与圣经故事的例证。正如我在《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一文中写道的: “格老秀斯对圣经的开创性国际法研究,使得其后的学者将这种研究方法加以延续,而人为地促成圣经成为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我在这里就结合《圣经故事》( 段琦编著, 译林出版社 1994 年 11 月第 1版) ,作一个简单图示给大家看看,图示如下: 《战争与和平法》《圣经故事》该隐杀弟、上帝宽恕见该书第 56、 57页见该书第 8 —— 9页亚伯拉罕抗击四王见该书第 57 —— 58页见该书第 14 —— 15页摩西与亚玛力人见该书第 58页见该书第 61页希西家抗击亚述见该书第 119 页见该书第 164 —— 165 页,又见该书第 185 —— 186 页摩西向以东、亚摩力见该书第 134 页见该书第 70 —— 71页借道耶弗他与阿莫尼见该书第 152 、 410 页见该书第 96 —— 97页特人、亚扪人亚述大将拉伯沙基与见该书第 260 页见该书第 164 —— 165 页希西家大卫杀死哥利亚见该书第 273 页见该书第 120 —— 123 页非利士人要求希见该书第 318 页见该书第 101 页伯来人交出萨姆森约书亚帮助基遍人见该书第 348 页见该书第 81 —— 82页亚伯拉罕保卫劳特见该书第 351 页见该书第 15页..... ..... 亚伯拉罕( 也作见该书第 363 页见该书第 14页“亚伯兰”) 与萨拉耶稣离开船只见该书第 364 页见该书第 243 —— 244 页保罗与提摩太见该书第 364 —— 365 页见该书第 328 —— 329 页约书亚攻打艾城见该书第 365 页见该书第 78 —— 80页先知艾利莎的例子见该书第 372 页见该书第 160 页亚伯兰的史迹见该书第 406 —— 407 页, 见该书第 15 —— 16 又见该书第 452 页页雅各与约瑟见该书第 407 页见该书第 48页大卫与亚玛力人见该书第 410 页见该书第 130 —— 131 页大卫与撒母耳的见该书第 436 页见该书第 125 页故事关于上述表格中涉及的具体案例, 读者们可以仿照徐国栋教授在《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中的案例分析法进行自行研究。我就不再一一赘述了。下面我将介绍《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中的人名注解问题。个人觉得何勤华先生组织的注解做得恨不详细, 对于一些工具书(如《辞海》、《简明社会科学词典》) 上查不到的人名解释得太简单了。大家都是搞人文科学的, 因此我对地名没有作过多计较, 主要只谈人名问题, 详解如下: (一) 从中译本第 46 页开始看。对注解 14 ,我认为弗罗伦丁(Florentinus) 是公元 222 年前后活跃的古罗马法学家; 对注解 19 ,我认为保罗大致死于公元 222 年; 对注解 26 ,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拉克坦西(Lactantius , 260 — 330) , 基督教护教士, 被誉为’基督教的西塞罗’,拉丁教父中著作流传最广的一位,著有《天父的工程》(304 — 310 写成)、《神圣教规》、《论迫害者之死》等作品, 他的思想为古罗马君士坦丁大帝建立基督教帝国奠定了基础”( 又见该书第 314 页注解 2); 对注解 37, 我认为通说译为“罗得岛的安德罗尼柯”, 他是约前 1 世纪的逍遥派学者; 对注解 32, 我要提醒读者的是, 狄奥. 克里索斯登(Dion chyrysostom) 的生平在该书第 101 页注解 24 中得到了详细诠注; 对注解 33 ,我想指出的是,阿那克萨克斯生活在前 356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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