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峻危害,并且仍旧对社会有危急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详细包括:
(1)有严峻疾病须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状况下,对于罪行稍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法律解析
双重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处性和复原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确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处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
严格落实详细的惩处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处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担当惩处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惩处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爱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处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需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来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变更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驾驭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学问、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来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敬重,更重要的是满意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司法平衡把握
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处性和复原性二元功能中,假如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事实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司法的价值也在不断地自我平衡着,法律价值的选择也随之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宏观上看,社会的秩序、正义、平安的建构,是靠“严厉的惩处”还是“轻缓的矫正”,这是从各国、各地区社会法制状况、监狱运行机制、人权保障力度等多方面来考察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适合“本土化”的发展实际。随着世界社会生活沟通的日益加强,刑事执法的理念也渐渐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野蛮走向文明,人权保障思想是法治社会、法治世界最高的目的:从微观上看,社区矫正的惩处性和刑罚的社会化孰轻孰重,也在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虽然社区矫正有肯定的刑法惩处性,但它终归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复原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意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一直看,它是以惩处为基础,以矫正(复原)为主的刑罚制度,应当以平衡上述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复原公允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谐意味着合理地界定利益关系,合理地安排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各个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区矫刚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需兼顾罪犯、被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满意上述各个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
实施过程
指导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1、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2、坚持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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