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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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 规定》(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矿建设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b) 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
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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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
e) 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开采技术条件;
f)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g) 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推断的资源量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3。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普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
b)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
c)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断的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
详查阶段
5。 ,应进行详查;凡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面积不大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划的地区,均可在普查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勘探,不出现详查阶段。
5。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b)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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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
d) 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
e)对勘查区内可能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做出初步评价;
f)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g) 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占总资源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 .4。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详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
b) 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参照附录E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
5。5 勘探阶段
5。5。1 勘探的任务
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勘探一般以井田为单位进行。勘探的重点地段是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下同)和初期采区2).勘探成果要满足确定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划分初期采区,确定开采工艺的需要;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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