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能否化解工程招投标风险?.docx工程担保能否化解工程招投标风险?
近年来,建设部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 6 市
作为推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建设部提出, "
推行工程担保应保 ",明确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提出投标担保可以采
用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和银行汇票。七部委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提到投标
担保,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提到投标保证金。七部委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提到银行保函,第五十条出现投标保证金,第五十八条出现履约保证金,第六十二条出现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均出现履约保证金。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试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137 号文)第一次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规定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其中,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的担保人应是银行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
司。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可计入工程总价。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关于工程担保的内容是作为一项选择
性条款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而不是强制性,同时也缺乏
具体操作的程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相应的配
套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等规定中提到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有时与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交叉使用,概念较为混乱。
■ 工程担保推行困难的原因分析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工程担保制度,其中深圳、上海、厦门、河北等地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尤以深圳规定较为系统,推广力度较大。深圳结合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把工程担保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大力推行。 1996 年市政工程试行工程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金或保函,后又结合深圳市人大颁布的《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条例》,出台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应该试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三种
担保,所有担保应是无条件担保。据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人员介绍,从 1996 年开始开展担保业务以来,建设系统的保函占总业务量的
%以上,绝大多数是银行保函,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发生过一起赔付业务。另外,根据招投标评标办法的不同,对试行中标的,要求担保申请人提高保证金的比例,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保证,要么是抵押,要么是第三方担保。其他地方基本上与此类似,但基本上没有
超出深圳市的水平,可以说工程担保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
业主和建筑企业在市场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是工程担保推行不力的重要原因。据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分析,业主不仅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的责任,还在工程招标中对承包商的投标担保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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