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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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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纳税服务投诉
管理办法(试行)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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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壹)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关联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纳税服务投诉。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
否受理,且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壹)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
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
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关联税务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关联规定转交有权
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
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
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
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且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审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关联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
为受理。
第二十壹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能够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能够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同壹投诉事项涉及俩个或者俩个之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和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俩名之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调查人员和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关联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终止调查:
(壹)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
行补正的;
(二)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壹步调查的;
(四)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壹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壹)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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