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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申请人:王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南陵县新世纪花园小区,身份证号:340223,是事故中死者王可松之子,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南公(交)认字第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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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申请人:王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南陵县新世纪花园小区,身份证号:340223,是事故中死者王可松之子,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南公(交)认字第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并认定王可松无事故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南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出的南公(交)认字第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
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父亲(王可松) ,2018年5月14
日4时05分左右,在横过公路(G318线361KM+100M)时,被陈庚驾驶的皖B4634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对
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现申请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南公(交)认字第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没有依据事实,考虑不全面。
1、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双方通行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父亲当时在其行走方向红灯时停留在路边,绿灯时开始通行的,监控录像显示有明显停留状态,而货车驾驶员有明显恶意闯红灯行为,依据《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四条,
应承担全部责任。2、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货车超速一事毫不提及
根据交通部门设立的交通标志显示该路段限速60km/h,进
入集镇区域应减速慢行,而事发时货车行驶速度在63km/h—67km/h之间,货车超速情节丝毫未提,也未在划分责任时予以
考虑。
3、陈庚超速驾驶、不遵守信号灯通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的根本原因
货车超速闯红灯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理应付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认定书》却忽视上述事实,认定
货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显有误。
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及相关事故认定原则,本人父亲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
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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