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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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主体是否合法;
2.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4.数据是否精确;
5.税务处理、惩处建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否正确; 6.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7.拟处理看法是否适当。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程序
〔一〕税务案件检查机构提请审理
税务案件检查机构对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刚好提请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
提请审理时,检查机构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表、实施检查过程中运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稽查报告、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检查机构还应定期将税务案件的结案状况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案件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检查机构提请审理的材料后,与检查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签字;
并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对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并办理将案件提请材料退回检查机构的交接手续;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制发《重大税务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限期补正。
此外,还有两种特别状况需要留意。一是假如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申请后未依据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就视为受理。二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假如检查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困难确有必要经审理委员会审理而再次提请审理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提请申请后,将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稽查报告分送审理委员会委员,各委员对案件查处状况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初审,也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向检查机构了解状况。各委员应当在五日内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初审看法书》,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初审看法,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认为主体违法、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拟处理看法不明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上签留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退回检查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同意检查机构拟处理看法,或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拟处理看法等持有异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上签注同意或异议的看法理由,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四〕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审理睬议的三日前,制发《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睬议,并附送《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各委员收到通知后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假如因故不能参加的,托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假如与重大税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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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