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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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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著作權法概論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5/11/06@南台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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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目的?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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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保護期間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財產權—
自然人: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法人: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則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未發表者自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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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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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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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原則上並非所有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都是屬於合理使用;也並不是所有營利或商業目的的使用,就不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在我國實務判決中,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幾乎都認為是侵害著作權,故須特別謹慎
著作的利用若屬於商業使用,應給予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若屬於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則給予較寬鬆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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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著作之性質
每一種著作會有特別的地方,會隨著個別著作的不同(包括:著作的種類、取得的方式、創作的高度、表現的型態…等),而在判斷合理使用時有所不同。
舉例來說:一般我們即使在圖書館,也不能印整本書,但是已經絕版不再印刷的著作,圖書館又不准外借時,直接印整本書,很可能可以引用這一條規定來處理。
網頁一定要下載才能閱覽,因為著作表現的方式本質上一定會有使用者重製的行為,因此,也可以引用這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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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
利用之「質」與「量」均須考量,雖僅利用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但該部分為他人著作之精華或最具財產價值之部分,亦可能被認為不屬於合理使用
目前並沒有利用他人著作「量」的判斷標準,主要仍取決於新的著作是否使人聯想到原著作(侵害改作權)或是具有可替代性(侵害重製權)
除一般引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外,儘量在取得授權後始利用他人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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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教科書—教學使用是屬於非營利教育目的,但是,如果將教科書印給上課同學,就會影響到教科書的銷售
期刊單篇論文—期刊依賴訂戶的訂購維生,若是允許期刊的全部影印,則將使期刊無法生存,但單篇論文的影印,屬於學術活動中重要的資訊流通、引述的基礎,反而可使期刊、作者的知名度提昇,對於期刊的銷售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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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保護
定義:附隨於著作重製或散布時,標示著作名稱、著作人、授權條件等資訊
Shareware在散布時,授權條款就是一種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可將程式中授權條款或付費對象、方式等說明文字移除
DRM:使用者自安裝有DRM系統的伺服器所下載的著作,即附帶有權利管理的資訊
若明知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已被移除,而仍然散布或利用著作,也屬於違法的行為
違反者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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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盜拷措施的保護
§80-2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80-2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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