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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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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研究生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研究生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必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五、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休学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填写《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及其家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相应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退回到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二)其他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就业办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一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在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结论下达后,根据结论再行处理。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含各种培养类型)在读年限一般为3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5年),如有特殊原因,硕士研究生可延长1-2年,博士研究生可延长2-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可延长1-2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酬,住宿问题由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河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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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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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