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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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125-99 )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与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就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与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檀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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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与基础两部分。
4、2、2
地基基础应站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与开裂等状况。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与变形等内容。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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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变形与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与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华、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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