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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确认(如送车单位代表不在,由验收室负责),另行计价处理。对于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凡机务段需要的,厂、局双方须在大修合同中明确。
2.2.2 机车送厂后需做的工作
2.2.2.1 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做好接车鉴定记录,并由送车人员带回一份记录交机务段。
2.2.2.2 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工厂。
2.2.2.3 机车入厂时,须将机车规定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须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方案,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2.2.2.4 机车在工厂变更配属时,按工厂与原配属段协议交接车,修理竣工后由原配属段与新配属段交接,工厂提供方便。
2.2.2.5 工厂和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共同做好机车送、接人员的接待和生活安排工作。驻厂验收室须负责送、接车人员的管理工作。送、接车人员在厂期间要遵守工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制度。
2.3 修理
2.3.1 机车互换修规定
2.3.1.1 机车大修以承载式车体为根底进展配件互换修,在一样构造下,尽量考虑相邻厂次的柴油机互换。机组和大部件,如柴油机、柴油机各附属装置、增压器、空压机、变速箱、静液压泵和马达、同步主发电机、牵引电动机、起动发电机、励磁机、转向架、轮对须成套互换。互换件须统一编号,并将技术状态、检修处所、检修记录记入相应的大部件履历簿中。
2.3.1.2 互换的零部件须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和本规程的要求,保证质量。构造不统一、不标准的零部件不许互换。
2.3.1.3 对部令规定的加装改造工程,必须按规定实行,并纳入检修及验收围。凡不属部令规定,由机务段自行对机车加装改造或试验工程,机务段须在入厂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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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修理合同中作出规定,并通知部驻厂机车验收室。
2.3.2 机车大修采用新技术、新构造、新材料时的规定
2.3.2.1 须考虑成批生产的可能性和便于使用、维修,并在保证行车平安的前提下提高机车的性能,延长部件的使用寿命。
提高阢
2.3.2.2需经装车试验的工程,按铁道部颁发的"机车技术改造管理方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2.3.3 机车使用代用材料配件时的规定
2.3.3.1 凡属标准件(国标、部标)、通用件等影响互换的零部件,须报部批准。
2.3.3.2 需变更原设计材质和规格者,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办理。
2.4 出厂
机车试运、交车、出厂、回送等事宜按部颁"铁路机车验收规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承修工厂须将填写完整的机车履历簿交接车人员带回机务段。
2.5 质量保证期
机车大修后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用、保养和维修条件下,承修单位须保证:
2.5.1 在运行90万km或7年(即一个大修期):
a) 承载式车体新切换局部不发生裂纹;
b) 转向架新切换局部不发生裂纹;
c) 新柴油机机体不发生裂纹;
d) 新柴油机曲轴不发生断裂。
2.5.2 在运行30万km或30个月(包括中修解体):
a) 车体、转向架构架、车轴、轮心、牵引从动齿轮不发生折损和破裂;轮箍不发生崩裂及组装不当的松驰;
b) 柴油机机体、曲轴、凸轮轴、连杆、活塞组、缸套和所有齿轮不发生裂纹、破损:
c) 大圆薄板联轴节、减振器、主机油泵及其传动装置、机油热交换器、静液压热交换器、冷却单节、通风机、传动轴、增压器、中冷器、冷却风扇、静液压泵和马达不发生折损和裂纹:增压器转子不发生固死:柴油机大、小油封不漏油:油底壳垫片不发生破裂:
d) 所有滚动轴承不发生裂纹、折损和剥离;
e) 柴油机轴瓦不发生裂纹、折损(碾瓦除外):
f) 同步主发电机、牵引电动机须正常工作,不发生损坏。
2.5.3 在运行15万km或15个月:
a) 柴油机轴瓦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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