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
三苯罐区“6• 2”较大爆炸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中
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三苯
索引号: 135906000-2013-001 发布机构
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
故调查组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
信息名称
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产生日期 2013-07-29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公开类别文号
载体类型
记录形式信息有效性有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
内容概述
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备注
2013 年 6 月 2 日 14 时 27 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 939#杂
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 937#、936#、935#
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 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97 万元。
近年来,大连石化公司连续发生同类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党中央、
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此类事故重复发
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和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也分别做出指示批示,对抢险救援和事
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和
大连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和指挥事故抢险救
援等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在辽宁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安全监管局
的指导下,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
大连石化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
10 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
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通知,进行了挂牌跟踪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试验、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
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监察部全面审核并批准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罐区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现有
炼油化工主体装置 37 套,具备 2050 万吨/年的原油加工能力和 27 万吨/年的
聚丙烯生产能力,员工总数 6659 人,主要从事原油加工、有机化工原料和合
成树脂制造等业务。大连石化公司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2
月 23 日。
(以下简称“中石油七建公司”)隶属于中国
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郝
春生。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装置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液化
气储罐、水气管道工程施工;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消防设施施工;无损探伤
和管道工程等。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 GA1 级、GB1 级、
GB2 级、GC1 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2011 年 5 月 30 日取得了建筑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 29 日。中石油七建公司在大连设有
项目部,项目部经理贾立志,下辖一、二、三、五、六、七等 6 个施工队。
(以下简称“林沅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2 月 19 日,注册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 4 号 2 层 4 号,法定代表人杨超,
总经理杨福顺(受法定代表人杨超委托,全权处理公司日常一切事务)。经营范围
为: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压
力管道安装;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绝热、电器仪表安装维修;道路工程施工;
储存罐安装(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资质证经营)。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贰级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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