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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1 总则
1.0.1 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及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等规定。
乙炔站、制氧站及制氢站的工艺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的《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及《氢氧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4.0.2 发电厂厂区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及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0.3 主厂房的防火,应以发生火灾较多的运煤皮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作为防火的重点,该部位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0.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氢站及闪点低于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4.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措施:
4.0.6.1 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
4.0.6.2 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4.0.6.3 设置专用消防设施。
4.0.6.4 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4.0.7 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布置在运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4.0.7.2 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备有淋水设施。
4.0.7.3 当采用贮存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筒仓时,应有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监测装置,并应采取通风、喷水及防爆等措施。
4.0.8 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
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
4.0.8.4 制粉系统管道、设备及其部件,均应严密不漏粉。煤粉管道不允许有积粉的死角及运行中产生煤粉的沉积。
4.0.8.5 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风门的设置,应满足磨煤机运行调节和停机检修时人员安全的需要。
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7 燃烧烟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
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采用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
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
4.0.8.10 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和不堵煤。
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4.0.8.12 煤粉仓应防止受潮、受热,金属煤粉仓应进行保温。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煤粉仓,应有防冻措施。
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保护装置。
4.0.9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9.1 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于250℃。
4.0.9.2 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4.0.9.3 装卸闪点在120℃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
4.0.9.4 贮存闪点低于6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60℃的重柴油、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
4.0.9.5 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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