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辩论权和表决权;
3、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4、对业委会及监事会有关保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不以监事职权谋取私利;
6、辞去监事职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业委会拟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案、议案、报告、计划、规章制度草案等进行审议、听证和质询;
2、接受、收集小区业主及住户对业委会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3、有权根据业主或住户的投诉,决定是否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对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对经查证属实的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行为,监事会有权要求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限期纠正。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业主较大损失的,监事会可以启动召开业主大会程序,要求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
5、指派监事列席业委会会议;
6、就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有权提出业主大会会议议案(提案);
7、对未履行监事义务的监事提出劝告、内部批评和通报全体业主的权力;
8、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
第四章 监事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十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职务终止,并由监事会通知业委会在小区内公告:
1、不符合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属于本章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3、一年内无故缺席监事会会议两次的;
4、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5、提出辞职的;
6、经业主大会罢免的。
第十七条 监事会因各种原因缺员超过三分之一的,监事会应通知业委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监事会缺员超过二分之一的,补选完成之前,监事会的职权收归业主大会。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做出的决议须经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不定期会制。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
1、监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2、业委会要求召开的;
3、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召开的;
4、百分之五以上小区业主要求召开的。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以委托一名监事召集或主持。监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召集或主持会议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各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视具体情况邀请与议题有关的业委会委员或业主列席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网络即时通讯、书面会签、集中讨论等形式。监事会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对议题的表决情况应计入会议笔录。每名参会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送业委会备案。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在会议之后三日内,由监事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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