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概述?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行为人和物件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标准,即在损害事实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穿于整个国家法之中,并对各个国家赔偿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规则原则直接体现国家的国家赔偿立法政策,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也集中体现着一国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功能。?归责原则的意义:?1、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2、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建立在归责原则的基础之上。?3、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上的差异。?4、过错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居于主导的地位。?二、归责原则的类型?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规则——结果责任的萌芽。?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首先确立了结果责任。——确立了“你如果侵害了他人,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格言。?罗马法逐渐发展出了过错侵权责任的萌芽。《阿奎利亚法》第一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并最终被法国《民法典》所确认。?19世纪末,社会事故丛生,社会连带理论兴起,为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在事故责任等危险活动领域,无过错责任应运而生。被认为是古代以客观归责为基础的结果责任的复活。危险责任、公平责任等相应出现。?(一)过错责任原则?英国:国家赔偿责任构成以故意或过失等条件为前提,公务员所为行为,如果不存在过错,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美国:对过失、不法行为或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以公权力违反公法上义务、管理的过程过错为要件,承担赔偿责任。?日本:有故意或过失,违法损害他人者,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负赔偿责任。?法国:以公务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务过错是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缺陷:“无过错,无责任”。要求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时,方能获得赔偿,但往往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因此难以获得赔偿。对受害人不公平。?(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特点:1、实行客观归责。? 2、不能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3、因果关系构成责任承担的先决条件。?无过错原则的存在并没有否定过错责任的价值。它只是一种辅助形式。?(三)危险责任原则?又称为:“高度危险活动责任”和“异常危险活动责任”。?性质上: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危险责任的根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根据通常是:企业物品或装置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因而应承担责任(危险来源说),所有人或持有人在某种程度上能控制这些危险,因此应负责任(危险控制说),所有人或持有人从中获得了利益,故应承担责任(利益连带责任说)。?(四)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损害负责。?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并非绝对不考虑过错问题。?是介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形式。?法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建立严格责任的概念,但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侵权责任。?(五)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在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官基于公平或衡平的观念,在考虑致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或法定考虑因素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结果责任原则为辅。?(一)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选择违法责任的理由:?第一,违法责任原则克服了过错责任中的不确定性。?第二,违法责任原则也体现了法律责任的一般功能。?第三,违法责任原则并未否定过错责任。?第四,违法责任原则在适用中也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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