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租赁标准合同.docx泊车位租借标准合同
泊车位租借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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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车位租借标准合同
车位租借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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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借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借
位于 泊车场车位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以下 , 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经双方一致确认, 甲方赞成出租, 乙方赞成承租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车位,遵守本合同各条款内容并声明所泊车辆已经办妥车辆保险手续。
第二条 车位用途
本合同所确定的租借车位仅限于停靠车辆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车位地址
1、乙方向甲方租借位于
固定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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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个(以下简称“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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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借限时: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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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车位租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承租车位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2、支付方式:
第五条 泊车场及车位管理
1、租借期间内,乙方享有使用与自主管理所租车位的权益和责任。
2、租借期间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泊车场及车位的设施设施损坏,乙方应肩负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转租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赞成,乙方无权将其承租车位转租给第三方。
第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使用车位时, 因以下情况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不肩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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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自然灾害及不可以抗拒的事件;
2、因刑事案件造成的损失;
3、非甲方故意或过失的灾害;
4、属泊车场正常为装修、故障抢修而引起车位使用的中断;
5、其他车位使用者给乙方造成损失。
第八条 如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 甲方有权一方面停止合同, 并可提出索赔:
1、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租金;
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所租车位;
3、违反本合同规定未经甲方书面赞成擅自转租;
4、对其他承租者或业主引起阻挡或危害;
5、人为造成公用设施的损坏;
6、利用所租车位进行任何违纪活动;
7、其他违约行为。
第九条 租借期届满后的事项
1、乙方在退租前 10 日提出申请,经甲方查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2、若乙方未按本条第 1 款办理,则从合同停止第二日起至书面交接手续办妥为止,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租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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