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员。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第十九条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大会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填选票。
第二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难以辨认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宣布选票统计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的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主任、副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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