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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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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docx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作为一项创新的融资产品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 商业银行和物流供应链企业拓展市场空间、增强赢利能力的重要业务。供应链金 融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案,特别是对于中小型商业 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 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仓单作为存货人或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基本依据,是保 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 书。在发达国家中,仓单是一种可流通的、可背书转让的有价证券。但在我国目 前的法律环境中,关于仓单的规定还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空白。虽然《合同法》
从法律上确定了仓单的概念及其基本规则,但并未规定仓单的性质,即没有规定 仓单的法律地位。例如:仓单内容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缺少其中的任何一 项是否使仓单无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仓单缺乏统一的格式,不 同物流企业的仓单格式差异较大,标准不统一;另外,在提取货物时是否必须是 存货人,如何分辨仓单的持有者是合法人,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物流企业的操 作标准和方法无法统一;另外,实际中存货人如何将若干仓单合并、分割使用, 亦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类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将会出产生较大的分歧, 可能致使判决不利于质权人。目前在我国,除期货市场以外,有效的仓单流通 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即仓单不能转让,不利于质权人将仓单变现。所以, 在我国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和制度基础环境并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绝 对意义上的仓单质押物流金融业务是较为少见,仓单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存货凭 证、而非可流通的仓单。物流金融业务实质为以存货质押融资为主的动产质押业 务,与发展国家相比是有差距的。存货质押的风险比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更大, 因为某些存货贬值、过期较快,或二次出售的价值快速缩水。实际中,银行多接 受大宗商品作为质押物,要求质物是变现快、易于保管、不易变易、价格变化少 等类的大宗商品,如有色金属、钢材、建材、石油、纸品、粮油、石材、棉化、 橡胶、坯布等,故仓单质押业务目前主要在这些行业开展。如何质物不具有这种 属性,将难以获得银行的认可。从风险控制角度看,这类商品价格稳定、预期发 生变化的可能低,比其他类别的半成品、季节性商品,企业获得贷款可能性大。 为控制风险敞口,银行发放的贷款数额也因质押的性质而不同,通常国外银行的 贷款价值比介于50%〜80%之间引,在我国的实践中,比例约为50%〜60%之 间。
四' 浮动抵押制度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 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区别于传统的动产抵押制度的重大区 别,是浮动抵押物的流动性。浮动抵押制度有四个主要特点:第一,浮动抵押将 企业“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和设定一个抵押权,不 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只要进行登记即可;第 二,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和浮动性;第三,抵押人对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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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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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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