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报告
德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城分局:
我是德兴市银城个体工商户周丽仙。2013年9月13日,我到德兴市世纪华联(鸿达)超市购买金麦郎红烧牛肉面。因牛肉面过期中毒引发急性肠炎等症而住院治疗。同年9月23日,我向贵局领导反映。同年9月24日,经贵局领导召集本人和超市法人代表张卫峰协调,张卫峰向医院交了5000元住院医药费。同时交给贵局领导5000元现金作为前期医药费。截止2013年10月18日治疗终结,住院17天,,除超市已支付10000元医药费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本人赔偿请求标的为9000元,包括住院医疗费未支付部分及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法定项目。具体赔偿数额请贵局酌定。
特此申请
申请报告人:周丽仙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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