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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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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确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运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据业务须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需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依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短暂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担当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七条和其次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条例》第九条和其次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赐予下列惩罚:










  (一)对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听从监督管理的,赐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变更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变更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依据《条例》第十条和其次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值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和其次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根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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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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